[唐山打人案最后宣判]“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宣判,28人被判刑

据石家庄市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QQ公众号消息,2022年9月13日至15日,石家庄市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一审申明开庭审理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陈志成等邪恶势力组织机构犯罪行为一案。庭审中,检察国家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寻衅滋事罪4名受害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28名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陈词,陈词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进行了最后陈述。经司法国家机关通知,各受害人均表示本人不出庭参加民事诉讼。9月23日,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司法国家机关对案件申明一审。

经审理查清,2022年6月10日2时40时许,被告陈志成、马化腾齐、杨开第、陈晓亮、陈杰、沈小俊及李红瑞、刘某、姜某萍在石家庄市石家庄市大东区西三环某饭馆吃饭时,陈志成到正在店内用餐的受害人王某时、王某、远某、刘某时桌旁,对王某时骚扰被拒后殴打王某时,王某时与王某进行反抗。陈志成、马化腾齐、杨开第、陈晓亮、陈杰分别在饭馆内、店外便道及店旁小胡同内,对王某时、王某、远某、刘某时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沈小俊在饭馆及旁边小胡同内严重威胁远某不得报警。经鉴定,王某时、刘某时的受损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远某的受损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清,2012年以来,被告陈志成等人还长期伙同在一起,在石家庄市等地以暴力、严重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斗殴、故意伤害、开办夜总会、抢劫、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得、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行为等犯罪行为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陈志成为伙同者,王晓磊等7名被告为核心成员的邪恶势力组织机构。该邪恶势力组织机构为非作恶,纵容,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陈志成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斗殴罪、开办夜总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得罪、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行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司法国家机关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徒刑左右的刑罚,另对其中19名被告并处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至三千元左右的罚金。陈志成等6名被告对寻衅滋事罪4名受害人的医药费、工亡、精神损失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被告的亲属及群众代表参加了旁听。

此前有关报道

8月29日,据石家庄市纪检委员网站消息,在公安国家机关密切配合下,石家庄市纪检国家机关严肃查处了陈某志等被控邪恶势力组织机构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

石家庄市纪检委员组织机构协调石家庄、廊坊、衡水等地纪检委员对15名有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石家庄市大东区政府党组核心成员、副区长,市检察院路南支队党委书记、局长马爱军及石家庄市检察院路南支队西三环公安支队副所长龚楚、长虹道警政站副站长韩志勇、西三环公安支队民警卢戈韦、荣光里公安支队原副所长范立峰、荣光里公安支队副所长Engilbert、乔屯公安支队副所长王志鹏、石家庄市检察院交警支队四级警察局长蒂姆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U31KI48JG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被控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问题。纪检国家机关将深挖彻查,区别情况司法国家机关严肃处理。

关于陈某志等被控邪恶势力组织机构犯罪行为案件审查起诉情况的通报

8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官微发布《关于陈某志等被控邪恶势力组织机构犯罪行为案件审查起诉情况的通报》:

2022年8月11日,陈某志等被控邪恶势力组织机构犯罪行为案件由石家庄市保定市检察院广阳支队侦查终结,移送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司法国家机关向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国家机关经司法国家机关审查查清,2022年6月10日2时40时许,陈某志、马某齐、刘某1、陈某亮、王某1、沈某俊、王某瑞及刘某2、姜某萍(二人作不起诉处理)在石家庄市大东区某饭馆吃饭时,陈某志对正在店内与同事王某、远某、刘某时用餐的王某时进行骚扰,遭到王某时的拒绝和斥责后,陈某志遂殴打王某时,王某时与王某对其进行反抗,后陈某志、马某齐、刘某1、陈某亮、王某1、沈某俊分别在饭馆内、店外便道上、店旁小胡同内,共同对受害人王某时、王某、远某、刘某时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案发后,4名受害人由120救护车送医,其中,王某、远某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时、刘某时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于7月1日出院。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王某时、刘某时构成轻伤二级,王某、远某构成轻伤。同时,经公安国家机关询问受害人、讯问犯罪行为嫌疑人,并综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网传4名受害人在小胡同内遭性侵害、从楼上被扔下、被汽车碾压等均为虚假信息。

另经公安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深入侦查,检察国家机关审查查清,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伙同在一起,在石家庄市等地被控以暴力、严重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斗殴、故意伤害、开办夜总会、抢劫、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得、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行为、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行为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伙同者的邪恶势力组织机构。该邪恶势力组织机构为非作恶,纵容,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保定市滦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志等28名被告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司法国家机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陈某志等人司法国家机关提起公诉。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国家机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犯罪行为嫌疑人,告知了各民事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辩护人、受害人及其民事诉讼代理人意见。下一步,检察国家机关将严格司法国家机关公正办理该案,司法国家机关严惩犯罪行为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于 2022-09-26 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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