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2022年现行有效
海口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相关下发海口市城镇居民修路审核配套措施的通告
各市、县、彝族上海市人民政府,省委直属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
《海口市城镇居民修路审核配套措施》已经省委一致同意,现下发给我,请坚决全面落实继续执行。
海口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
2012年8月15日
(徐显秀积极主动申明)
海口市城镇居民修路审核配套措施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全面落实海口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强化德清规划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建议》信念,鼓励城镇居民自然科学修路,明显改善城镇居民定居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海口市城乡规划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外省前述,制订《海口市城镇居民修路审核配套措施》。
第三条 外省区划外在贫困户私有财产的农地上增建、改建、改建写字楼的,适用于《海口市城镇居民修路审核配套措施》。
第三条 县区规划工程建设行政职能部门应强化城镇居民修路的销售业务辅导和服务项目;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派发《乡间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管理本辖内范围内城镇居民修路公益活动的市场监管和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规划建楼、工程施工建楼、完工登记相关手续等。
第五条 城镇居民修路迁建要合乎村子工程建设规划和县区农地规划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城镇居民使用原有集体农地或村子规划区内的集体农地、空闲地建新房的,要遵循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集体农地的原则并合乎集体农地占地面积控制标准。
第六条 城镇居民修路要坚持四申明、四到场、二监督的原则,即所在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修路户应分别申明修路条件、申请修路户名单,申明修路审核程序,申明修路占地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及申明修路审核结果;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应派人迁建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工程施工到场,完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行政职能部门监督。
第七条 城镇居民修路应依照相关法规取得集体农地使用权。
第二章 城镇居民修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在村子规划区内申请新集体农地修路的,申请在原集体农地拆旧房建新房的和申请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按下列程序审核:
(一)合乎申请新集体农地修路条件的,由修路户向集体农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修路申请,填写修路申请表,说明修路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工程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二)需要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的,由修路户向集体农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修路申请,填写修路申请表,说明修路理由、范围界线、建筑面积、工程建设性质内容,并提供农地行政行政职能部门批准用地文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三)合乎拆旧房申请新集体农地修路的,由修路户向集体农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修路申请,填写修路申请表,说明修路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工程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并签订退还旧集体农地协议,在入住增建住房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并退还旧集体农地。
(四)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修路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修路户材料进行审核,按村子规划对合乎修路条件的,提出初步安排集体农地意见建议,由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修路户填写《乡间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签署修路意见建议,由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报所在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
(五)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修路户情况,踏勘用地现场,绘制用地平面图,作出审核意见建议。将审核结果在修路户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修路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2.合乎申请修路条件;
3.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4.拟安排修路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5.原有住房拆除,退还原旧集体农地期限。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地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报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间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并将相关材料按批次报县区规划行政职能部门登记。
(六)修路户应持《乡间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到农地行政行政职能部门办理手续用地审核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到县区规划管理处办理手续工程建设报批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子,城镇居民确需建新房的,由修路户向集体农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修路申请,填写修路申请表,说明修路理由,申请用地面积,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由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村子闲置地或农地规划规划划定的集体工程建设用地中安排,司法机关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职能部门核发《乡间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再按明确规定办理手续房屋工程施工建楼相关手续。
第十条 城镇居民修路应在村子规划辅导下进行,可选用省、县区规划工程建设行政职能部门推荐的德清居民写字楼建筑设计图集中的写字楼方案。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写字楼,开工工程建设前应报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进行工程施工登记,需提供《乡间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农地行政行政职能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写字楼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申请办理手续《建筑工程工程施工许可》,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受理后按批次报县区工程建设行政职能部门核发;也可以由城镇居民直接报县区工程建设行政职能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已办理手续工程施工登记相关手续或领取《建筑工程工程施工许可》准备工程建设的修路户,开工前应按照乡间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要求放线。在基础轴线放线时,修路户应书面告知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挖基槽工程施工。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一致同意。
第十四条 房屋完工后15日内,修路户按下列程序进行完工验收登记:
(一)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写字楼,由修路户会同工程施工人员等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申请,由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登记。
(二)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写字楼,由修路户组织工程施工基层单位等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申请,由县区工程建设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登记。
(三)修路户应持修路的相关材料向当地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申请办理手续房产证,由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按批次报县区房产行政职能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由城镇居民直接报县区房产行政职能部门核发。
第三章 城镇居民修路相关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每户集体农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写字楼应以低层建筑为主。写字楼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集体农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第十六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贫困地区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司法机关确定其房屋集体农地的集体农地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退还的旧集体农地由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司法机关安排其他工程建设用途。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司法机关使用集体农地应遵守以下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农地;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农地的用途;不得妨害相邻权;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城中村和位于城郊紧密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村子的城镇居民修路,鼓励通过整合集体农地集中兴建多联体、多层或公寓式写字楼。
第二十条 发现违规违法用地修路或超标准修路的,村规划工程建设协管员、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止,并向县区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处和国土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子,城镇居民迁建修路应按村子规划中制订的防灾抗震措施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建新房,无法避免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有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工程建设情形的,依照国家及外省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修路过程中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规划工程建设行政职能部门、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基层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申请修路,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司法机关应当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物价职能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相关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农(林)场职工使用除场部规划区外的本基层单位国有农地修路的,参照《海口市城镇居民修路审核配套措施》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海口市城镇居民修路审核配套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工程建设厅负责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