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可以强征土地]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市各职能部门更进一步加大黎初朝农地消费市场秩序的力度,在黎初朝中,要切实化解贫困户失土失业者的难题。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证贫困户合法权益、掌控占地约体量原则的关键举措。

近几年,各省市在拆迁操作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难题愈来愈多:一是拆迁体量愈来愈大,农地征占越多,中央政府自身利益越大,职能部门福利越多,许多地方性滥用农地充公权,违法违规甚至征调强占贫困户的宅基地;二是拆迁覆盖范围过宽,充公贫困地区私有财产的农地没有严苛限制用作公行政权上,许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也采取低价充公形式,在北欧国家工程建设的为名下,贫困户的马戈庄变成了联合开发商的私房钱;三是农地增值收益分配严重不合理,不少地方性和基层单位在农地充公后对贫困户的补偿金国际标准过低,对贫困户的收容不落实,许多地方性和基层单位甚至侵吞、免交贫困户的补偿金收容费用;四是在拆迁流程上,贫困户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农地充公的认定,到补偿金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收容等,都是中央政府和工业用地基层单位说了算。近几年,因拆迁难题引发的信访居高不下,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风气平衡的一个主要因素之一。

农地是贫困户的存活之本,是贫困户关键的私有制,也是贫困户最基本的生活保证。依法为保护贫困户的农地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为保护贫困户的物质自身利益,尊重贫困户的存活权利和平等权利。加快经济固然要增加对农地的需求,但无法违反党的贫困地区农地政策和北欧国家法律,更无法把未来经济创建在牺牲农业和贫困户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创建有助于保证贫困户合法权益、有助于掌控占地约体量的拆迁管理制度,对于保持贫困地区社会风气平衡、促进建成区经济社会风气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健全拆迁管理制度,保证贫困户合法权益,首先要在强化对农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制的基础上,严苛区分公益性、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着力化解拆迁覆盖范围过宽、体量过大的难题。拆迁尚普托北欧国家的强制性行政行政权,应严苛用作北欧国家重点公共设施和公行政权的需要,无法用作商业性联合开发,更无法成为企业行为。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工业用地,要引入消费市场机制,在符合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和城镇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出租或以农地参股等消费市场形式取得,价格由消费市场决定,以更进一步发挥消费市场配置农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容许以北欧国家工程建设的为名,运用中央政府的公共行政权拆迁用作商业性联合开发,谋取超额利润。许多地方性由中央政府出面为企业和个人充公农地,这并非消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央政府所为,会侵害中央政府形象,侵害社会风气公平,应予纠正。

要改进农地充公补偿金办法。贫困地区集体农地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的操作过程,应是贫困户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操作过程,应有助于让贫困户富裕而并非造成贫困户失土失业者,应有助于缩小建成区差别而并非扩大差别。所以,要调整农地收入分配结构,给被拆迁贫困户以合理化的补偿金。作为私有制的补偿金,要使贫困户能够化解好目前的生活;作为社会风气保证的补偿金,要保证失土贫困户能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风气保证体系之中。无法以侵害贫困户自身利益为代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压低拆迁价格。

健全拆迁管理制度,保证贫困户合法权益,要更进一步健全拆迁流程。充公贫困户的宅基地,应与贫困户直接协商,拆迁计划及具体的补偿金收容计划,应与农户见面。同时,要创建补偿金国际标准听证管理制度和农地充公争议司法仲裁管理制度。要健全和健全农地无偿使用管理制度和农地产权管理制度,推动集体农地流转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容许贫困户集体农地以使用权入股、出租等形式参与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合作联合开发或自行联合开发经营,创建贫困户为保护耕地的有效机制。

发布于 2022-09-11 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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