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住房管理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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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哪里取住房基金

天津开发区津滨支行(南海路与第三大街交口,洋货市场乘坐936南海路下车左转前行100米即到)

我是天津农业户口,原单位是属于天津开发区,已经辞职两年了,想提取住房基金,需要什么证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8]78号)、《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关于对采取预约购房方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津房改资[1999]10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关于调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资[200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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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2009-10-19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502-50。

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000694086493L,企业法人赵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3825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18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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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对原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基础上,拓宽渠道,扩大融通;

集中管理,专项使用;多存多贷,低息有偿;加速周转,滚动增值,实现良性循环促进住房建设。第三条 住房资金的内容:

住房资金系指城市(镇)、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

(三)住房公积金。

(四)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回收的资金。

(五)由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房改和住房建设资金;向银行借用的信贷资金和再抵押贷款,政策性购房保险的赔款准备金等其他资金。第四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市、区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

(三)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

(四)其他住房资金。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四)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提出用于住房建设的部分。

(五)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住房基金。提取比例:年人均留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按10%提取;年人均留利500元(含500元)~800元的按5%提取;年人均留利500元以下的不提取住房基金。

(六)出售住房回收的资金。

(七)组织集资建房筹集的资金。

(八)在国家预算和成本中列支的资金。

(九)其他住房资金。第六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公积金本息的提取、转移,以及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的兑付。

(二)单位建造、购买职工住房的专项贷款。

(三)个人购买自住房、自建住房、私房大修等费用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的贷款。

(四)专项建房贷款。

(五)为住房资金增值的证券购买和贷款。第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回收的资金,以及其他住房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安排使用。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各单位的住房基金由各单位安排使用。住房基金要与其他资金分帐核算,开设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第九条 住房资金使用的分配与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债券和住宅建设债券资金,按实际旧集资金总量的87%用于单位和职工的住房专项贷款,13%用于备付准备金,增值资本金。

(二)财政投资新建的住房和公有旧住房出售后回收的资金和从职工出售部分产权住房价款中按产权比例回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新建住房建设拨款或贷款。

(三)住房基金全部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建房、购房、维修住房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增值资金的使用方向为住宅建设贷款,备付准备金的补充,贷款风险储备,贴息优惠以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费用开支,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经费和支付银行手续费等。第十条 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完成公积金缴交与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的认购后,因建房、购房、私房大修需要资金时,可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报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到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

(二)贷款项目已纳入建房或购房计划和住房资金贷款计划。

(三)具备购房房源或开工条件。

(四)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有代为偿还能力的担保人。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建房或购房证明,并已存足30%的建房、购房资金。

(二)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有单位担保。第十三条 单位的住房专项贷款额度,按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余额和认购的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资金之和的87%范围内核定。对职工居住水平较低的单位,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20%。

职工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建房造价或购房价款的70%。

关于天津开发区住房管理基金和天津滨海新区基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08-25 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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