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拆迁宅基地面积]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公事事宜

正当理由

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业用地审查(含资格审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工作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业用地,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准;其中,牵涉挤占农工业用地的,依前项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办理手续审查相关手续。

2. 《宁波市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九条第三款:居民理事会可以为居民提供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相关审查、工业用地和总体规划查证相关手续等事宜的代理服务服务,指导居民依法实施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活动。

《宁波市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六条第三款:市级的市、县(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据农地管理工作、卫星城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当地实际,制订和公布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贫困地区廉租房的工业用地占地面积、尾端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严控建筑物楼层和建筑物高度,鼓励奶坛、星火贫困地区廉租房。

《宁波市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六条:工程建设贫困地区廉租房,应依农地管理工作、卫星城总体规划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和省相关明确规定办理手续集体农地审查和总体规划许可证相关相关手续;牵涉挤占荒地的,应依农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和省相关明确规定办理手续挤占荒地审查相关手续。市级以上建设局、卫星城总体规划、农业行政行政部门应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查等措施方便居民办理手续审查相关手续。贫困地区廉租房未获得集体农地工业用地核准文件、相关总体规划许可证和本配套措施第六条首款明确规定的贫困地区廉租房草设计图的,严禁施工。

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在乡、村子总体规划镇内展开乡(镇)企业、乡间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应向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报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签发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子总体规划镇内采用原有集体农地展开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由省、自治区、省辖市制订。在乡、村子总体规划镇内展开乡(镇)企业、乡间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和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程建设,严禁挤占农工业用地;另行挤占农工业用地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工作法》相关明确规定办理手续农工业用地换用审查相关手续后,由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签发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在获得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手续工业用地审查相关手续。

2. 《宁波市卫星城总体规划条例》绒兰:在乡、村子总体规划镇内采用私有财产农地展开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程建设的,贫困地区居民应持居民理事会签署的口头同意意见、采用农地的相关凭证、写字楼草图件向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由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签发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贫困地区居民也可以持前款明确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申请签发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应依据乡、村子总体规划签发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并在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位置、允许工程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物高度等总体规划要求。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签发本条明确规定的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

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许可证(城镇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范围内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法》第四十条首款:在卫星城、镇总体规划镇内展开建筑物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应向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手续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许可证。

2.《宁波市卫星城总体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首款:在卫星城、镇总体规划镇内展开建筑物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或是对个人应向卫星城、县上海市人民政府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部门申请签发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许可证,但依本条例明确规定申请签发乡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确定农房设计方案

《宁波市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六条:工程建设贫困地区廉租房,由修路居民委托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基层单位或是建筑物、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展开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工程建设三层和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贫困地区廉租房(以下统称低层贫困地区廉租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贫困地区廉租房设计通用图集,或是委托具有建筑物、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展开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市级的市、县(市、区)工程建设或是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贫困地区廉租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修路居民选用的草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贫困地区廉租房设计通用图集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物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工程适用,需要申请办理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筑物法》第六条首款:建筑物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明确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行政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物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二条第三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是建筑物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手续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廉租房城乡工程建设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展开调整,并报国务院廉租房城乡工程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3.《宁波市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不需要办理手续建筑物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非低层贫困地区廉租房的,修路居民应委托建筑物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建设低层贫困地区廉租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贫困地区建筑物工匠施工。

修路居民与建筑物施工企业或是贫困地区建筑物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贫困地区廉租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法律、法规对廉租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省工程建设行政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确定房屋四址

(放样)

《宁波市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九条:修路居民获得集体农地工业用地核准文件和相关总体规划许可证和贫困地区廉租房草设计图后,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街道公事处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街道公事处应自收到修路居民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集体农地工业用地核准文件和相关总体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集体农地位置和允许工程建设的范围展开放线。

农房竣工验收

《宁波市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十七条:贫困地区廉租房工程建设竣工后,由修路居民向负责受理联合审查的建设局或是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工业用地和总体规划查证申请。由建设局、卫星城总体规划行政行政部门展开联合查证,并自出具查证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街道公事处。

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街道公事处依法或是受委托实施集体农地工业用地和相关总体规划许可证审查的,由其受理工业用地和总体规划查证申请、展开查证并出具查证文件。

发布于 2022-09-11 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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