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宅基地使用的司法解释]关于农村居民宅基地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对贫困地区住户集体农地有什么样明确规定?

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指贫困地区住户写字楼工程建设建设工业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住户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集体农地,其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严禁少于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贫困地区住户建写字楼,应合乎乡(镇)农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并尽可能采用旧有的集体农地和村中空闲地。贫困地区住户写字楼工业用地,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当中,牵涉挤占农地总体规划的,依下列明确规定办理手续审核相关手续:

1、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高架道路、管道工程建设和小型基础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挤占农地,牵涉农地总体规划转成工程建设建设工业用地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

2、在农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确认的卫星城和村子、集乡工程建设建设工业用地体量范围内,为实行该总体规划而将农地总体规划转成工程建设建设工业用地的,按农地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分批号由原核准农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国家机关核准。在已核准的农地总体规划换用范围内,具体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工业用地能由市、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

3、前述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挤占农地,牵涉农地总体规划转成工程建设建设工业用地的,由省、省、省辖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贫困地区住户收买、承租廉租房后,再提出申请集体农地的,未予核准。

发布于 2022-09-11 0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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