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宅基地使用的司法解释]2022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一、民法明确规定集体农地能承继吗

《民法》明确规定,承继人根本无法承继企业法人失踪时遗留下来的对个人财产,而集体农地使用权是归属于私有财产的,并不是财产,所以无法承继,但集体农地上的住宅能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

第四十四九条 集体农地采用权人司法机关对私有财产的农地独享占据和采用的基本权利,无权司法机关借助该农地修建写字楼或其独立设置公共设施。

第四千第一百七十条 财产是企业法人失踪时遗留下来的对个人财产,但是依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是根据其物理性质严禁承继的仅限。

二、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

第五条 卫星城市郊的农地归属于乌木。贫困地区和卫星城市郊的农地,除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归属于乌木的之外,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集体农地和养鸡、自留山,归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

第三十九条 贫困地区住户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集体农地,其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严禁超过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

总和农地少、无法保证两户保有两处集体农地的地区,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充份认同贫困地区住户意向的基础上,能采取行动,依照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保证贫困地区住户实现户略有居。

贫困地区住户建写字楼,应合乎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村子总体规划,严禁挤占永久性耕地,并尽可能采用旧有的集体农地和村中空闲地。基本建设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村子总体规划应统筹规划并科学合理集体农地工业用地,明显改善贫困地区住户定居自然环境和前提。

贫困地区住户写字楼工业用地,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挤占农工业用地的,依本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贫困地区住户出卖、出租、赠与写字楼后,再申请集体农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贫困地区住户司法机关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农地,鼓励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盘活借助闲置集体农地和闲置写字楼。

国务院农业贫困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照明确规定集体农地是无法承继的,但是集体农地住宅是能承继的,这个在民法里面也有有关的明确规定,因为住宅是归属于私人财产,一般都是能承继的,希望大家明白。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能咨询华律网有关律师。

发布于 2022-09-11 0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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