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宅基地使用的司法解释]2022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有关集体农地的明确规定是什么样的
民法明确规定,集体农地所无权的获得、行使职权和受让,适用于农地管理工作的明确规定。而集体农地所无权人司法机关对私有财产的农地独享占据和采用的基本权利,无权司法机关借助该农地修建写字楼或其独立设置公共设施。
二、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
第四十四九条 【集体农地所无权的表述】集体农地所无权人司法机关对私有财产的农地独享占据和采用的基本权利,无权司法机关借助该农地修建写字楼或其独立设置公共设施。
第四十四四条 【集体农地所无权获得、行使职权和受让的法律条文适用于】集体农地所无权的获得、行使职权和受让,适用于农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条文和省里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四条 【集体农地的毁损和重新配置】集体农地因灾害等其原因毁损的,集体农地所无权铲除。对丧失集体农地的住户,应司法机关重新配置集体农地。
第四十四五条 【集体农地所无权更改和已过期注册登记】早已注册登记的集体农地所无权受让或是铲除的,应及时处理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或是已过期注册登记。
《农地管理工作法》
第三十九条 贫困沿海地区住户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集体农地,其集体农地的占地面积严禁少于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
总和农地少、无法保证两户保有两处集体农地的沿海地区,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充份认同贫困沿海地区住户意向的基础上,能采取行动,依照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保证贫困沿海地区住户同时实现户略有居。
贫困沿海地区住户建写字楼,应符合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采用原有的集体农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农地用地,改善贫困沿海地区住户居住环境和条件。
贫困沿海地区住户写字楼用地,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办理手续审批手续。
贫困沿海地区住户出卖、出租、赠与写字楼后,再申请集体农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贫困沿海地区住户司法机关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农地,鼓励贫困沿海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盘活借助闲置集体农地和闲置写字楼。
国务院农业贫困沿海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贫困沿海地区集体农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有关工作。
依据《民法》的明确规定,集体农地是属于贫困沿海地区集体农地,而两户住户根本无法有两处集体农地。集体农地所无权人司法机关对私有财产的农地独享占据和采用的基本权利,无权司法机关借助该农地修建写字楼或其独立设置公共设施。如果需要法律条文方面的帮助,读者能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