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宽下三分之一窄]【普法】超详细!农村宅基地20个关键问题,必须明白!

一、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的基本概念及重新分配形式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指贫困地区居民如前所述本信用社组织机构(自然村或生产大队)核心成员身分而独享的能用作修筑写字楼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贫困户无须缴纳任何人农地服务费方可获得,具有社会福利物理性质和社会福利机能,一般不能承继。

但自发性土树上投入使用的住宅,则归属于居民财产,能司法机关承继。居民只有自发性农地使用权,没使用权。

二、居民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须要什么样前提

贫困地区居民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能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

(1)未满20十八岁的村中居民,因成婚等其原因另行工程建设商品房,且缺乏找培训基地的(包括男方到男方入驻的);

(2)因发生或是防卫灾害、实行村子和集乡总体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或因国家工程建设班莱班县等其原因须要迁址的;

(3)外来人员入驻,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自发性农地的;

(4)农村居民经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回祖籍入驻,贫困地区杜预写字楼的;

(5)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三、什么样情况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未予核准

(1)年纪未满20十八岁的;

(2)旧有自发性农地的占地面积已经达至明确规定国际标准或是能化解水表须要的;

(3)村中居民将原自发性农地及树上建筑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明确规定的。

四、自发性农地如何提出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应先向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提出提出申请,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工业用地的,司法机关办理农工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什么情况下贫困地区农地能用作工程建设用途

2020年《农地管理法》修订前,贫困地区农地用作工程建设用途只有三种类型:居民建房(自发性农地)、乡(镇)村公共事业公益设施、县区企业。后两种情况的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称为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2020年新修订的《农地管理法》施行后,司法机关登记为自发性所有,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贫困地区农地也可出让用作工程建设工业用地。

六、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是否能承继

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不能单独承继。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发性农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自发性农地的使用权归属于村自发性,使用权归属于村内住宅使用权人,居民只有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自发性农地进行处置。所以自发性农地不归属于遗产,不能被承继,自发性土树上的住宅能承继。

虽然自发性农地不归属于遗产,不能被承继,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最新答复,根据《承继法》明确规定,被承继人的住宅作为其遗产由承继人承继,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承继人承继获得住宅住宅使用权和自发性农地使用权,而且,贫困户的自发性农地使用权能司法机关由城镇户籍的子女承继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承继的住宅灭失后(居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是以其他形式继续使用这块自发性农地,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按法定程序收回其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七、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发的贫困地区住宅农地使用权证,是否有效

《宪法》已经明确将全国农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或自发性了,一般认为这是笼统的征收。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实行农地私有制,发的都是农地使用权证。1950年《农地改革法》第30条明确规定,农地改革完成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给农地所有证,农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农地契约一律作废。最高法院1955年11月解答河北阜城县来信认为,在农地改革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

原国家农地管理局1996年对天津市农地管理局的批复,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农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农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农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司法机关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农地,原农地所有人不再独享农地使用权。

因此,农地改革前颁发的契证一律无效,农地改革期间颁发的农地使用权证也失效,但住宅使用权未明确。在农地住宅私有权契证一体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住宅使用权也应无效。但由原所有人或其后代继续合法使用的,能确定农地使用权和住宅使用权。

八、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对贫困户群众有什么好处

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贫困地区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贫困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能有效规范贫困地区写字楼工程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贫困地区农地确权登记发证,司法机关确认贫困户自发性农地权利,保护广大贫困户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贫困户群众的农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贫困户权益,更是维护贫困户与农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

将贫困户与农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能进一步激发贫困户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工业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贫困地区农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九、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须要提交什么样材料

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应向县区政府、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个人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提出申请书

(二)提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纪、身分证、家庭核心成员,户口是否村中自发性户口等)

(三)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出具的材料

1.提出申请人现有的自发性农地情况;

2.对提出申请人拟发放自发性农地的位置、占地面积、宗地草图等;

3.居民会议或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讨论情况,在村自发性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县区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农地地类。

(四)归属于建新交旧的,提出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

十、怎样认定居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居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提出申请一处自发性农地。但具有以下情况的,可独立作为特殊居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纪已满二十十八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司法机关承继自发性土树上住宅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司法机关获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村中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自发性农地,提出申请确权登记。

十一、如何规范确认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主体

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司法机关确定给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

(1)非本贫困户自发性的贫困户,因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本贫困户自发性大多数核心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核准异地建房的,可按明确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自发性农地的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的贫困地区或农村居民,因承继住宅占用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的,可按明确规定登记发证,在《自发性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贫困户自发性原核心成员写字楼的合法承继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贫困地区合法获得的自发性农地和住宅,住宅产权没变化的,经该贫困户自发性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司法机关办理农地登记,在《自发性农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贫困户自发性核心成员;

(4)对于没权属来源证明的自发性农地,应当查明农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归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十二、什么样情况下未予办理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未予办理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1)所提出申请登记的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不符合《县区农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

(2)除承继外,贫困地区居民一户提出申请第二宗自发性农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自发性农地、住房的

(4)自发性农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经核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工程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其它未予确权的

十三、什么样情况下可收回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报经市或县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能注销其农地使用证或工业用地核准文件,由居民委员会或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收回自发性农地使用权:

(1)为实行村子集乡总体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工程建设征用等其原因须要调整或迁建写字楼,商品房投入使用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自发性农地的

(2)进行乡(镇)、村交通设施和慈善事业工程建设须要占用的自发性农地

(3)因承继住宅等其原因造成贫困地区居民一户一处之外的自发性农地

(4)因迁移、病故等其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自发性农地

(5)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自发性农地的

十四、新《农地管理法》对自发性农地审批管理明确规定有什么样变化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农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贫困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农业贫困地区主管部门对违反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贫困地区居民未经核准或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核准,非法占用农地建写字楼的,由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农业贫困地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树上新建的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多占的农地以非法占用农地论处。

另外,新《农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业用地,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核准。所以,想提出申请自发性农地的居民,要咨询当地农业部门和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

十五、是不是所有的自发性农地都要发证,小产权房能发证吗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前提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前提的不准办理。

小产权房归属于违规违法工业用地。《农地登记办法》明确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农地登记将违法违规工业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农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十六、农村居民能否到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

根据《关于加强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管理的意见》要求:严禁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严禁为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写字楼发放农地使用证,所以农村居民不能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和贫困户写字楼。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农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确指出,贫困户的写字楼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核准城市居民占用贫困户自发性农地建写字楼,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写字楼发放农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农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指出,实行最严格的农地管理制度,。。。。。。禁止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自发性农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贫困地区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工程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贫困户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也多次重申农村居民不得到贫困地区购买自发性农地、贫困户写字楼或‘小产权房’。

十七、城市居民、华侨原已获得的自发性农地能否登记发证

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形式获得自发性农地,所以1999年之后农村居民使用自发性农地的,未予确权登记。

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农村居民和华侨)合法获得的,包括转让、赠与住宅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形式占用自发性农地的,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明确规定,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明确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1982年《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获得的自发性农地或因合法获得住宅而占用的自发性农地,范围在《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行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工业用地管理条例》实行起至1999年《农地管理法》修订实行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获得的自发性农地或因合法获得住宅而占用的自发性农地,按照核准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核准的占地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可见,城市居民并非都无法获得自发性农地使用权证。

十八、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能建几层

根据各地出台的《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般明确规定,贫困地区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写字楼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写字楼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工程建设多层单元式写字楼的,每户写字楼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那么登记的时候也不能超过这个限额。对于超过这个层高、占地面积、层数等,为提高贫困地区登记发证率,能考虑采用标注形式,对限额以内的占地面积予以登记,超过限额的予以备注:拆迁时未予补偿,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十九、自发性农地没审批材料,如何登记

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明确规定,对于没权属来源材料的自发性农地,应当查明农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贫困户自发性或村委会对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人、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归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这条与新《农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未经核准或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核准,非法占用农地建写字楼的,由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农业贫困地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树上新建的住宅。有些出入。很多人因此不敢根据这条补办审批手续。

其实,这条考虑到很多地方对贫困地区农地管理比较粗放,自发性农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十几年没审批一宗,工业用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客观上导致违法占地的情况。对于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占地,实务中能按照审批前提审核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另外按照新《农地管理法》,贫困地区居民写字楼工业用地,由乡(镇)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核准。对自发性农地审批的权限已经下放,这条明确规定该如何变迁,是否能由县区上海市人民政府直接核准补办,有待验证。

二十、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等重新调整的自发性农地,能否发证

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行新村工程建设,且占用的农地是原村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能办理自发性农地申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工业用地转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手续的,能提出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涉及司法机关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农地使用权主体保持不变的,使用权仍然确权给原贫困户自发性;合村并组后农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居民认可的,履行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自发性农地使用权,并在农地登记簿和农地证书上备注各原贫困户自发性的农地占地面积。

涉及司法机关开展城乡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贫困地区农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旧有农地权属不变;司法机关调整农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自发性农地权利归属,并司法机关及时办理农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自发性农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贫困户自发性名称。

来源:法律一常识

原标题:《【Monflanquin】超详尽!贫困地区自发性农地20个关键点,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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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11 0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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